夫妻间房产赠予以登记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予,但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予除外”。也即,赠予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予。该条对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赠予产生的房产纠纷有了初步的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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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赠送了,就按照承诺去过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