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但是不能再将案卷退回到侦查机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结论:在庭审过程中的补充侦查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时的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庭审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或者提供补充证据,但是不能再将案卷退回到侦查机关。
这种情况,检察院需要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是不多的,检察院在公诉时对案件是需要认真审查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退查两次,如还没有达到公诉的要求,或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调查,或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一般不会在案件还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起诉到法院的,所以在法院开庭后又退回检察院,进而检察院又退回公安的,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了重大的新的线索,或出现重大失误才有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多的,而且是个别的。
一般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方退查不能超过两次,延期审理也不能超两次,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延期审理也不能超过两次。法院对公诉方、辩护人的建议申请有权作出决定 ,但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退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在这里,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开庭后法院是不可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除非检察院撤回起诉,重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这些规定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就是还没开庭。或者在庭中提出来都可以。法院开庭后案件到了判决阶段,此时不论是谁都只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