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运输车队开给货代公司的发票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代公司和运输车队一样,都是“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应当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对于车队开出的运输发票,货代理公司和车队都要交纳印花税。
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