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轻生跳楼砸死路人,这算意外事件还是过失杀人

2025-05-15 18: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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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也许本身主观上没有伤害别人的意图,但他自己也应该知道下面是人来人往的地方,跳下去肯定会有伤害到别人的可能,但是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属故意行为。

1、所以本案例中,至少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2、但,如果他选择的是一般人都会认为没有人走过的地方跳楼的话,那造成的他人死亡就可以说是意料之外的情况,可认定是“过失”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或,如果能够证明他主观上有“要死一起死吧”等心态的话,那么就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因为他也不知道谁会遭此后果,也不是愿望上要想某一特定的人去死,所以条件上不符合“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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