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责任
主动公开
2007年5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六条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按以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8倍征收:1、农村居民6×1460=8760.00
2、城镇居民8×5352=42816.00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六)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八)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扶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应当应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成年人不具有抚养教育其子女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需要接受罚款。具体金额各地均有不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你好:
你说的问题,主要是违反了 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主要是承担社会抚养费。
楼上的说的是四川的 计划生育条例。
你的问题需要看你所在的地区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条例的规定。
所交的社会抚养费,主要是以罚款的形式收缴的。
至于其他的责任:
主要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生下孩子了,就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未婚,还是未成年,朋友,
慎重考虑。
河南 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