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