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
公安机关如果不进行侦查,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行使自己法律监督的职能。
如果公安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比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也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检察机关故意漏罪,因为其本身即为法律监督机关,故不能对自身进行监督。我认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暂时没在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条文。
不知你所说该如何处理是针对谁而言:
1、对于犯罪人而言,如果有漏罪,如查未审判之前,可以一并审判,数罪并罚;如果已经审判,则单独审理,合并执行。
2、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漏罪行为,可能涉及渎罪类犯罪,具体何种罪名,要看具体情况。
按渎职,定: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