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礼物有缺陷,造成人身受伤,应当如何举证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025-05-14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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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朱某某的儿子过生日,朱某某的同事李某送给他儿子一辆自行车。朱某某的儿子骑自行车出去玩,结果由于该自行车是不合格产品,刹车有问题,使朱某某的儿子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右手摔伤,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现在朱某某认为该车是李某送的,李某应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朱某某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一方支付对价获得标的物,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有义务保证该物没有瑕疵,如果由于该物的瑕疵导致了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的所要承担的义务与有偿合同不同。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赠与附义务外,只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才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李某赠与朱某某儿子自行车,李某自己也不知道自行车是不合格产品,因此,他对朱某某儿子的损害不负有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朱某某儿子受到的人身损害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吗?当然不是。朱某某的儿子是使用了不合格的自行车才导致损害的,因此,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朱某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朱某某的儿子可以向该自行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技巧提示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因其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质量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主要应当就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