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的规定相对此前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延长了一年,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至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蕞高人民法院制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完善的规定。
据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目前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