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增容算窃电吗

2025-05-19 1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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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窃电,这叫私增容。1、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2、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就是二部制电价,所以有四项处理要求:一是拆除私自增容的设备(变压器),二是补私自增加容量的基本电费,三是交第二项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四是如果继续要用,按新装办理手续。
实际操作是不窃电问题就不大,诚恳协商一下,甚至罚款都免了。

回答2:

首先私自增容是不允许的。不论用电与否,输变电线路的无功损耗始终是存在的。就是没有用电,线路仍然在耗电。这个损耗是由用户来承担的。私自增容要罚款,私自增容部分的无功损耗要按窃电来罚款的。

回答3:

如果供电局与用户签订了用电合同,供电局就对客户的电表拥有管理和维护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您不是在供电局的装表流程中为出租户安装了电表,则该电表并不属于供电局的管理范围。相当于他只是一个可以计量的表,而在供电局的系统里面并未立户,也不会有抄表员上门抄表催费。一般的出租户房东为了明确每一位出租户的用电情况,都会在主表下自己安装分表进行计量,但供电局只与主表发生关系,根据主表向房东收费。

如果这个表是供电局的产权,无论是调快还是调慢,都属于窃电行为。因为在营业规则里面规定的是,“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无论如何,房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窃电。建议尽快处理。窃电不仅要补收电费,还要付相当大的一部分违约金,得不偿失,还破坏了社会公平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