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下辖的自然村与别个村委会产生山林纠纷,没有确权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已经确权的,产生侵权纠纷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