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现的背景

2025-05-17 21: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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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土地租佃制出现的背景如下: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①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②《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③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唐贞观十七年赵怀满租田契(1959年新疆吐鲁番出土)]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