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如果你让乙公司相信你有签署合同的权限,那么该合同效果归属于甲公司,但是甲公司可以向你本人索赔。综上,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还是超越代理权限作出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