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当初单位获得土地方式为行政划拨,土地用途不是居住,应为非居住用地,这种情况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出台之前尤其是2003年之前有很多,因为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是可以在单位土地范围内建筑职工宿舍和集资建设集体住房。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逐渐完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实施,对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渐落实解决,像您提到的小区房改房,其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确切地说,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单位,土地获得方式为划拨,单位有土地使用权证,假设该宗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小区住房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小区房屋的原承租人(使用人)在交纳契税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性质变为居住用地,但无论如何,该小区住房的占地面积属于业主居住用地只有4000平方米,等于小区全体业主们只有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单位仍旧有6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如果维权,则只能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和业主共有部分所在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维权,也就是说只能在4000平方米的归全体业主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维权,单位所拥有的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性质和业主们的土地不同,而且单位是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依法进行建设改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业主们即使维权也只能以相邻关系妨害的理由进行法律诉讼。
如果整个小区无论单位还是房改房的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且土地使用性质也变更为居住用地,那么无论单位还是房改房,都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整个小区房屋也变为纯私有住宅,这个时候才能以小区全体业主的主体对小区土地使用、地上物改建变更等问题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才可以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相关的法律。
嗯,这个你首先要了解的是单位有什么能证明那一块空地就是单位的,有没有书面或者土地证的证明,有没有国土局的印章;如果有就是了。
如果没有,那就是私用公家的地,扰乱居民生活。
书面的话就写上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单位)占用了什么东西,严重影响到什么什么;最后就写你们想让单位退出之类的话,请上面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