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做好对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书。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于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说,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