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在给某些犯罪行为定性的时候,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这就造成了法律上的一些模糊地带。例如侵权,在许多国家都仅仅定义为:“未经著作权拥有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但这远远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对此类行为的概括,因此该定义又扩充为:“只要已经注册了的图标或是款式,他人再使用,就可以被定性为侵权。”
可是这种延伸的定义,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可能在某种款式注册之前,社会上就已经存在着许多与该款式相同的产品了。因为除了人类纯思维意识中绝对的抽象外,其它的徽标、图案等仿生设计,永远也不可能脱离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原物,这就形成了侵权的一个模糊区域。以美国花花公子商标为例,它的图标只不过是把兔子的两只长耳朵做得很长,很夸张而已。但如果不加“playboy”字样,就去注册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将存在太多的“兔子”侵权案,甚至连野外长耳朵的兔子都将被告侵权了。
所以,此类彷生形象的徽标设计,尽管稍微改动,经过,也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法律赋予了最初注册者拥有的权利,同时也形成了太多的侵权可能。这点,很多人也能理解,所以遇到这类案子,如果没有形成太大经济损失,通常都可以通过第三者的调解,和平处理。更多的是在正式开庭以前,由双方律师协调解决,争取和平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