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关键要看如何理解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一条第五款。该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您好!关于代购行为如何定性?
1.《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下称《大连会议纪要》)【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第五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下称《武汉会议纪要》)【罪名认定】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即代购者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