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间隔四个月未签劳动合同

2025-05-17 19: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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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补充问题的回答:看来用人单位也发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在暗地里想挽回自己的违法行为。这里楼主显然是站上风的,如果他们要你签,你就签今天的日期,到时候你手里拿的那份也是很好的证据,其中中间还有一段时间是空白的呢!到时看他们怎么来给你清算。还有就是楼主可以不忙签,他们也不敢怎么样。看看他们有什么动静,用人单位在这里违法已成为定局。你也不要急着提什么要求,如往常一样地默默工作,该干啥还是干啥,只要注意不上他们的当就足可以对付了。

回答2:

首先要明确的是,你自己是否还想在这家公司工作,还是只想追究公司四个月未签合同期间的责任。

按劳动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订立合同,如一个月满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从你合同期满,而你继续上班满一个月后,即12月29日后,单位应给你支付双倍工资。
这期间,以及以前,单位都是应该为你交社保的,所以你也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单位与你补签合同,要求日期从08年11月29日算起,显然是想逃避双倍工资,所以如果还想在公司工作,应该按续签的实际日期来签,并要求公司支付前几个月应付双倍工资的不足部分。实际上不论你续签合同还是不续签,这个钱单位都是应该付给你的。

如果你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也没有必要辞职。因为公司没有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与你订立合同,实际上是违规在先了,你可拒签合同。因你与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只能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回答3:

不用签了吧,中间四个月如果你一直在工作,那就可以默认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当然,你要这样去闹可能公司会给你点儿钱让你走人,那就有失业的风险了。想好从还是不从,现在你肯定在理,但公司肯定想从中占你便宜。我想之前你工作的时间要是比较长就不能从,否则下次裁你会从这次的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