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老兵重新安置是有条件规定的。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只有在三年稳定工作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对于安置的退役军人无法分流、转岗的条件下,退回原负责安置的民政部门重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