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江奶奶的房子原来是江奶奶父母的,父母去世后由她三姐妹继承,这座老洋房共三层,三姐妹一人一层,江奶奶的是中间第二层。两个姐姐去世后,属于姐姐的部分分别由两个外甥继承。这房子哪部分是属于两个外甥,哪部分是江奶奶的,在两个姐姐去世时应该已经做过公证分好了,否则无法继承。虽然产权三人共有,出售时要三人同时同意,但捐却不用,因为江奶奶捐的是自己那部分的产权,与两个外甥无关,不需要他们同意。
由于出售要三方产权人同意,而且其中一方是国家,几乎肯定房子卖不出去,真是大快人心。
江奶奶只是把属于她的那部分房子捐献给了国家,外甥的那部分没动,还是属于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