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能否补休

2025-05-19 23: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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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依法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同时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如果因工作需要女职工提前上班的,是否补休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