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咨询

2025-05-11 23:12:01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民法通则》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隐私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等。
  之所以罗列以上的法律条文,就是要说明,老师出于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教室和学生宿舍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且没有在校外或公开场合暴露学生的个人隐私,更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不构成侵权。相反,现在一些学生因为娇生惯养,我行我素,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否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希望能帮到你。

回答2:

呵呵,不算。
除非他或她利用看到的东西对你不利,才从法律的意义上构成侵犯。

回答3:

如你所说的话,老师是不应该做的,但是中国现实生活中老师一般都会这样做的,并且不会受到惩罚!

回答4:

算的,不过还是没用啊,你能那老师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