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闲置土地上的果树权属问题

2025-05-06 14: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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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人民公社“四固定”时确定划归集体的各项生产资料“凡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是集体所有制,并“保障所有权不变”。对已归属集体的果木,包给社员管理的,所有权仍属集体,个人只是专业承包,应对集体负一定的产量责任,不能认这是退给个人所有,已作退回私人所有的应予纠正。“四固定”时仍属私人所有的果木,以后收归了集体的,应退还给个人,承认是私人所有。 但对合作化时入社,归集体所有的私人果树、竹木,有的当时已折了价,有的虽未折价,但因收归集体的各项不同的生产资料,已经作了摊平处理,且多年来已共同受益,都应该承认是集体产权,不能退还给私人。

回答2:

这个不算你们的合法财产,民法里有。要是征地的话,村子里可以酌情要不要给你们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