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2025-05-04 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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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本解释的目的是因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宽,如果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一律停止执行,势必影响正常的执行程序,也难以防止滥用异议和申请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