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从劳动者的年龄和构成工伤的时间条件来看,申请工伤的可能性是比较小,是很难认定工伤的。
不符合条件: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可以按照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支付补偿。
【因病非因工死亡】《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现各地已调整),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1、《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该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显然,62岁的人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其因工作原因人身受到损害,不成认定为工伤。
2、这个62岁的人与你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节,而是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调节。
3、《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这个62岁的人的亲属可以向你单位协商人身损害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人身侵权之诉。
4、当然,这个62岁的人发生事故时,实际未满60周岁,是可以算工伤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
不算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您的问题,律师给您提供一下咨询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您这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必须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且您这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突发疾病能够被视同工伤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综上所述,您不符合工伤的条件,又不能被视同为工伤,因此,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祝您早日康复。
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