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一个月开具,然后客户认证了,再又被我作废了,购销方该怎么处理呢

2025-04-23 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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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
“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所以,你的作废操作是违反规定的,现在要做的是让平【购货方】去税务局办理【进项税转出】,退回抵扣联、发票联和转出通知单,而不是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能在月底前办结,那么税务局不会看做你是作废操作,而是正常的要求你申报这笔收入,这样你就会有损失了。

如果已经来不及了,就当没有作废票证这回事,正常让对方按照退货处理,开红字发票在次月把收入冲回,这应该是正确的操作流程。

回答2:

既然购方已将发票认证了,那则由购方去税务局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待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由购方提交纸质的<<通知单>>给销方,最后销方可凭购方的这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方原开具这张发票照样申报纳税,此票(跨月)不能作废,红字(负数)专用发票开具后,卖方可再次开具正确的发票。

回答3:

国税局的稽核系统会发现这件事,并对购销双方进行核查。
对销方,主管国税局会以“违规开具发票”进行处罚。
对购方,如销方当月发现误作废专用发票而进行了无票收入入账并申报,购方主管国税局不进行处理,但销方如未无票收入入账并申报,购方主管国税局要求销方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缴纳相应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回答4:

比我还废物啊,这事可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