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收购偷盗物品但不知情犯不犯罪?

2025-05-04 2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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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收购偷盗物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构成此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