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担保

2025-05-06 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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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债权人是否善意时,以为股东担保为例,对非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为担保人的股东的,债权人还是善意的;若是上市公司,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为担保人的股东的,债权人就不是善意的。法院如此裁决的理由大体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已由该公司依照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开,故债权人在审核担保人资格时理应知道债务人系担保人的股东。据此,债权人和担保人对保证合同均有过错。但是,现实中,上市公司公告通常仅发布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另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披露持有股份情况发生的较大变化,对于一般的小股东,债权人是难以获悉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的,因此,债权人究竟注意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善意呢?纠纷解决的思路:寻求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尽管司法中立乃现代司法准则,过多考虑对某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弱者的保护往往使司法陷入困境,但利益平衡背后所反映的价值取向却是不可回避的。尤其面对法律与现实的差距,诸如规则明确但实质不合理等,如何在现有的立法规制下依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