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是很正常的事儿,但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应当慎重出具发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销售发票″指的就是普通发票。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按不含税价计算的,而购买者按普通发票上的买价计算的进项税额是按含税价计算的,计算基数大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因此,如果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了普通发票,就会造成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就少缴纳了增值税。
11%的扣除率而不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