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改姓名流程及更改姓名正当理由

2024-05-10 10: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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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需提供相关材料上报审批。变更姓名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变更姓名后,相关证件都要随之进行变更,否则使用时与户籍信息不一致,相关部门不予确认。
  改名的理由: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回答2:

公民变更姓名的理由:
但因由乳名改学名;因为父母离异想要改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收养人要求改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现象;名字冷僻、怪异,电脑输入产生困难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失误所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
改名字的程序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即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允许更改姓名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