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指的是民事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西方国家有着发达的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被假定为“经济人”,合理地追求最大利益,市民的主体性的不断加强导致了契约法的发达,契约成为连接陌生人关系的基本形式,契约关系成了市民社会的支柱,人为社会活着、为陌生人活着的观念极为普遍。而民法本身属于市民法,民事纠纷被认为属于市民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不涉及国家及公共利益,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应当缘自社会契约论的社会义务,是私法上的义务,应当成为证人自愿的行为。西方国家虽然规定法庭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但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并不是常态,更多的情况下是证人在当事人的带领下自愿到法庭作证。
此外,在欧美法系中,证人作证有特免权。
主要针对是自己的证人证言会对自己的亲属等不利,则证人可以拒绝作证。
但中国不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