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商场签的合同就不合法,怀孕是人的本性,是天经地义的事,劳法没有哪条规定在工作期间不能怀孕的,并且在劳法第四十二条第4条之规定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此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
2、胡先生跟公司的合同期是1998年3月到2003年3月,出国培训是2000年,其间已在公司服务了差不多2年时间,出国培训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书要求培训后服务5年,这本身就与合同时间发生了冲突,但此协议书就相当于续签合同到2005年,公司的要求会得到支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
1、金某某在广告公司已经服务6个月未和公司签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此一项,可以要求广告公司赔偿这个6个月来的双倍工资;
2、金某某在广告公司已经服务6个月,可要求赔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金某某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这是合理的,但必须能够证明你这5000元加班费的工时证明;
4、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这点必须有书面协议能证明这一点。要不得不到支持;
5、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这个只能赔偿一个月的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是我个人意见,打字打了半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1、违法之处包括“
a、开始的试用期约定违法。
因为试用期必须要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可以单独仅仅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b、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违法强加给劳动者义务。
因为关于不得怀孕的约定无效,也即此合同部分无效;
c、后面的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怀孕的部分条款无效,也就是没有出现有效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不能以劳动着出现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在程序上,劳动者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可以参加调解;对以上解决结果不满意,要先申请仲裁,关于劳动纠纷的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满意,才可以提起诉讼。
二、公司的要求能部分的得到满足。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约定服务期后,前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根据服务期劳动合同合理顺延,也就是说相当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期限应该是要到2005年才到期。关于服务期约定,劳动法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约定,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正如题目中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劳动者应该是根据已经提供服务的期限除以约定,应该提供的服务期限,得到的比例,乘以用人单位有根据的为培训劳动者而支出的费用,得到的数额就是劳动者应该赔偿的部分。
依据以上的解答,公司的要求应该能部分的得到支持。
三、
1、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