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甲罪名是抢劫罪(未遂)。
从共犯角度上来说,乙实施的具体犯罪——盗窃,显然也是甲意料之外的,故未遂。
另外提请你注意的是,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例如“教唆”14周岁以下小孩子犯罪,只是把该小孩子当成犯罪工具,即间接正犯。
甲属于教唆犯,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不是教唆未遂,是抢劫未遂。
经过耐心反复的查阅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的相关讲解,我可以负责任的说:
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客观上有违法性,主观上有有责性,侵害了法益,(对法益造成了可能性危险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符合抢劫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如果没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比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年龄不到14岁等),则构成犯罪。
乙构成盗窃。和甲不成立共犯。1楼有误。
关于共同犯罪,传统的观点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甲和乙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遂。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除了被教唆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教唆人独立承担外,其他情况下,都是共同犯罪。
关于盗窃罪,这是乙单独实施的,和甲的教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甲不承担盗窃罪的责任。
关于本案的认定:1.甲乙成立抢劫(未遂)的共同犯罪;
2.乙除承担抢劫的共犯外,还要独立承担盗窃罪;
3.对甲可以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