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如果你愿意,就签定吧。
二、工作内容中2.3、2.4的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不符。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该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地点和劳动报酬是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照此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是不确定的,劳动报酬也随不确定的工作会发生变化,岗位不同、待遇肯定也不同,如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劳动者收入不但无法保障,而且随时面临被单位以违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甚至被开除、辞退,什么经济补偿之类的合法赔偿也打水漂了,单位太会算计了,根据自身利益公司随时可以利用这种合同解除职员,出这建议或制定这种合同的人太缺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