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实施之后,国家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由于省内各地耕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广东因1998、1999年连续两年全省耕地没能实现占补平衡目标,受到国土资源部的通报批评。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广东开展了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开发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的行为。
为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发布了《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试行)》,对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管理、耕地验收及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规定。
2003年月修订发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0条规定:“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地区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市、县,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指定的区域进行易地开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