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因不动产而和人民政府引发的民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例如县政府出资建造办公楼引发的合同纠纷)
如果是因不动产而和人民政府引发的行政纠纷,由市级人民政府复议后向市中院提出行政诉讼(例如县政府强制拆除公民个人合法房屋)
所在区县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起诉县公安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属于哪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