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
1、领发、登记和保管储蓄所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办理各柜员的领用、上交;
2、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储蓄所现金的领用、上缴,并做好登记;
3、处理与管辖行会计部门的内部往来业务;
4、监督柜员办理储蓄挂失、查询、托收、冻结与没收等特殊业务,并办理储蓄所年度结息;
5、监督柜员工作班轧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四个禁止”
1、禁止银行员工个人卡(账)与企业、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不得为亲属和朋友代开账户, 不准为客户垫款、提取现金、购汇等,不得长款不入账、短款自垫款平账,不准为企业代 处理账务,在营业场所为企业保管账册、票据印鉴、密码等;
2、禁止银行员工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或违反规定单独或合伙承包办企业,以 及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得盗用、借用银行名义私 自对外担保;
3、禁止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投资经商、大额举债等行为,控制风险源头;
4、禁止员工有虚假授权、虚假对账、虚假查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