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的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11月的普通发票到2020年10份一般情况下不能再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