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普遍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地域管辖。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包括乡镇一级。
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6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见,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
当地的劳动监察机关。
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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