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发生突发病,只要公司进行了及时的施救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因在于:
1、突发病在于个人自身引起。
2、建筑公司给予了及时的施救,不牵扯不作为的说法。
3、可以按照工伤对待。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地的责任是:在招工时必须增加强制性的体检,有病的一律不要;营养不良,可能生病的一律不要;身体瘦弱,可能生病的一律不要………………免得以后再有人找借口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