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盈余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盈余状况也不一样,因此合作社是否要提取公积金,应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余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益金,是指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专门用于成员福利的支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合作社提取公益金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益金以及提取比例均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