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两年,但存在法定情形的,仍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首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申诉时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即一审判决过了上诉期或者再审案件的终审判决作出。申诉时间不中断,所以中间过程没有关系。
第三,申诉不论次数。
第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废话一句:你说的情况算什么呀,即不像执行异议(第三人介入),又不像再审申诉(去执行局申诉算什么,申诉去法院才对啊,执行局只是法院的一个小部门),我被你搞混了,我只能当是再审申请来处理。
可以怀疑对方有提出恶意异议以拖延执行的企图,但中院的执行庭对此仅有审查,并作出相应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如属于实体方面的,告知当事人起诉,诉讼期间,裁定执行中止。我想你们要跟法院做好沟通,不然的话,对方可能就抓住异议的漏洞,无限期拖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