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由公告机关确定,一般为45日内,在特定条件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权应按以下原则 确定:
(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工作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管辖,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 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复议。
(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即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3)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即向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上述三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 议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分别确定管辖权:
①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②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 民政府管辖。
③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 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④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 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⑤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继续行使 被撤销行政机关的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提出该复 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机 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 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