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外墙是房屋产权人专用部分,由产权人承担,如果是与其他产权人共有的,则共有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