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丈夫贷款包养小三案法院判决的神逻辑

2025-05-16 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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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2013年11月12日,据人民网《昆山男子贷款养"小三"被起诉妻被判共同还债》报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案件,2011年11月,丈夫带龚某携情妇到银行申请巨额贷款,为使贷款顺利得到批准,他偷拿了妻子的身份证,让情妇在配偶处冒签了妻子的名字,从而得到银行巨额借款。事后,龚某无力偿还全部欠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审理中,妻子方知此事。经过鉴定,证实贷款手续中的配偶签名确实非妻子杜某所签。妻子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共同归还欠款。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法院判决的神逻辑是反弹琵琶

法院认为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故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该笔贷款应该依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积极事实,而不应依据“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消极事实。通俗讲法院判决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属于法定夫妻个人对外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显然不是。

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龚某携情妇偿还

1、贷款事先没有取得妻子同意。

贷款数额巨大,银行在审查时要求夫妻到场,而实际妻子并未到场。银行要求配偶到场的目的就是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债务,而事实上是情妇冒名签字。关于冒名签字,我记得有一个司法解释应由实际签字人

2、贷款实际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包养“小三”。

3、银行未能严格审查(过失)或违法使用身份证(故意)后果自负,不能转嫁由身份证持有人承担责任。

如果银行因为过失未能查证持证人非本人,后果应由银行自负。如果银行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身份证只能本人持有使用的规定,许可别人冒名签字,那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其后果应由罪犯承担。

关于身份证常见使用方式的解读详见笔者在2009年发表在文章《居民身份证的不当使用——不得不纠正的错误》(发表于《中关村》杂志2009年第二期,原名称为《不得不说的事--当身份证被不当使用》)

法官的神提醒

报道在后面有一段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相互责任,互敬互爱、互相扶持方是婚姻百年好合的长久之道。

笔者不知道法官这段提醒是什么意思?跟案件有什么关系?“互相责任”、“互相扶助”是说丈夫养小三妻子要支持?不然贷款你也得帮助还啊!

这也让笔者想起《居民身份证的不当使用——不得不纠正的错误》中提到的法官神提醒:“法官为广大市民支招,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另一方面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骑角(斜对角线)写明用途,以防他人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

法律都没有搞明白,还瞎支招。错判一个案件事小,误导民众事大!

姜杰律师18801099951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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