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展业成本即“营销费”,在佣金中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营业税及附加=6000*5%*(1+7%+3%)=330
*如果你工作地不是市区,而是镇的话应该是6000*5%*(1+5%+3%)=324
劳务报酬部分=6000*(1-40%)=3600
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600-330(或324)-2000=1270(或1276)
个人所得税=1270*10%-25=102
或
1276*10%-2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