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处分学生的规定有谁赋予?

2025-05-18 0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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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首先,法律要求执法者“法无授权即禁止”,所谓执法者,一般是指政府机关、行政部门,这是对政府机关、行政部门权力的限制,因为他们权力较大,如果不限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执法者”,因此“法无授权即禁止”不适用于学校。法律赋予了学校教育职能和管理职能,教育职能主要体现为教学,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对学生的奖惩。
三、学校的权力与义务来源。《教育法》是学校权力与义务的重要来源,学校的权利规定在第二十九条,义务规定在第三十条。因此,学校给学生的处分是有法可依的。
附:教育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