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终止 免责】《劳动合同法》按照下列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除外)
如果是四年的话可以补偿4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既然是自然届满的,那就不存在公司另外支付补偿金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