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18周岁,满16周岁的必须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