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的,能否使用一个案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1、如果是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分,是依法进行合并处罚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对两种违法行为是分别决定具体的处罚,再将二个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最终的执行处罚),则实际上是将一个当事人存在的两种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的,所以所有的案件材料都应在一个案卷中进行整理保存,应使用一个案卷,但应该案卷名称中注明具体的二个违法行为内容。
2、如果是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民处罚,没有进行合并执行人的,则属于二个分别独立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应该分别整理为二个案卷档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